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简政便民”有关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再次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梳理再造,共简化优化经办服务流程8类21项,并从12月1日起陆续实施,全面提升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医疗费报销时限缩短。从2017年12月1日起,医疗费报销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同时,对于金额较大、参保人员家庭困难的,开辟绿色通道,将办理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此外,2018年1月1日起将实行“医、工、生”综合柜员制,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综合柜员制,三项保险业务实现一窗式办结。
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程序优化。2018年1月1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周期由每半年一次缩短至每季度一次;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所需体检由普检改为筛检,其中,对病情明确符合条件和70周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实行免检;取消原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慢性病病种的规定,不再限制每次申报病种数量;不再要求参保人员使用统一印发的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对于长期居住异地,需要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可使用居住地医保慢性病申报表进行申报。此外,内部经办流程也将得到优化,2018年4月1日起,将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结算流程,按照内控要求,初审、复核、打印等各环节全部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完成。
简化门诊特定项目、特殊病种待遇申报程序。取消门诊特定项目、特殊病种待遇申报表中的科主任签字环节,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申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无须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报表,可凭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窗口直接申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转外就医备案程序进行简化。2017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供医院“会诊单”;2018年1月1日起,将转外就医备案表中的科主任意见调整为科室意见;打通部分重大疾病转外就医备案通道,患者无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可直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病种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对因恶性肿瘤治疗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备案手续有效期延长至1年,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今年12月1日起取消转外就诊医院限公立医院和精神类疾病转外就诊限制。此外,生育报销流程也进一步简化。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报,生育报销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还将探索实施“不见面”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互平台。需要办理各类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无须再到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备案)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实现在线办理;建立驻院代表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即时结办相关手续;对长居外地人员,探索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直接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