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工作,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以下简称“审核”),是指对正在享受政府救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助资格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基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和申办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条审核必须按照政策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审核应突出重点、精简程序、规范有序、便利群众。
第四条审核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县级民政局”)确定,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展开。
第五条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县级民政局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年审复核。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在日常动态管理的基础上,每年必须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集中年审复核。
第六条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审批表》,在年审复核工作启动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分发。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做好送达服务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委托一名成员签收确认。
第七条做好培训宣传工作。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年审复核方法步骤,提高广大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知晓度;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审复核工作业务培训,使参与年审复核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熟悉年审复核环节和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按程序、按时限完成年审复核工作任务。
第八条指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做好申报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告知书要求,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审批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并承诺申报情况属实。将《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审批表》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填写材料有困难的家庭,可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和送交材料。
原申请提交过的材料,有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无变化的,不再提供。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无法联系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小区、村(居)救助公示栏中公告,通过居民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亲朋好友帮助寻找和告知。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社区),对所有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通过入户访谈、审阅材料等形式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对需要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的家庭或成员,通过系统申请核对;对群众反映较大的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局。
对情况无变化的家庭,作出“家庭情况无变化,继续按原保障金额***元享受”审核意见;
对情况有变化且保障金需调整的家庭,作出“家庭情况有变化,......,保障金由***元调整到***元”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作出“家庭情况有变化,……,人均月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建议退出保障”审核意见;
对无法联系上的家庭,作出“家庭成员目前无法联系上,建议暂停保障”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年审复核程序进行审核,属实的,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审批;对特殊家庭和有疑点的家庭,视情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形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审批意见。
对停止最低生活保障、降低或增加保障金额的,应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说明理由。同时,在村(社区)救助公示栏中公告。
第十四条年审复核重点内容:
1.共同生活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和准确、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长期离开居住地等);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可索取新的收入证明材料;
3.门面房和住房是否出租,如出租,需核实新的租赁合同;
4.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办理,需核实营业收入;
5.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
6.当年种植、养殖等经营性纯收益情况;
7.查验原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8.查验信息系统登记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需要复查纠正。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局审批前,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情况公示》,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在村(社区)救助公示栏中批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主要为户主姓名、目前家庭收入、原保障金额、保障金额、近亲属情况、年审复核情况等。公示信息可视情分类打印或合并打印张贴。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做到启动年审复核有公告、评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材料、审批公示有存根、待遇调整有告知,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签字”的工作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年审复核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局,要将年审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和退保、保障金调整、特殊个案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报连云港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备案。同时,及时更新各村(社区)长期公示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连云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于2016年3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