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规范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和公信力,今年7月,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共同拟定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拟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请示》。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连政办发[2017]1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制订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加强对救助对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需要。在实施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时,居民的经济状况是重要参考因素。救助对象、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是“精准救助”、“精准扶贫”的前提。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制度,需要不断加强和规范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救助工作、扶贫工作的精准性。
(二)落实“阳光扶贫”工作的需要。省纪委提出在我市开展“阳光扶贫”第二批试点工作,在工作部署中,省纪委、市委明确提出,要将全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纳入核对范围,这是一项新的任务。市核对中心的核对范围、核对对象和核对数量都有了明显拓展。核对范围从市区(不含赣榆区)拓展到全市各县区;核对对象从低保、住房保障等申请对象拓展到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核对数量从原来的5600余户、11700余人拓展到全市建档立卡对象10万余户、24.8万余人,为保障扶贫对象核对工作有序开展,需要对我市核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提高我市核对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需要。长期以来,实施有关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制度的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往往是依照各自领域的法规文件,根据各自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源在本系统内各自进行,客观上造成了核对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资源的部门分割。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我市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三)《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扶贫”监管系统 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6章,共25条。《办法》主体框架分为总则、组织领导、核对对象及内容、核对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对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核对工作机制、参与核对部门及职责等做了界定。对核对对象及内容做了说明,重点对核对程序进行了细化。
(一)关于授权核对。《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此项规定,《办法》提出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委托部门要根据核对机构提出的核对数据格式,在2个工作日内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对象签订的《连云港市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核对对象基本数据表。委托部门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二)关于参与核对部门。对于认定困难家庭经济状况具有参考价值的核对数据分散掌握在不同部门,而核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就是核对数据的有效交换对接与整合。为此,《办法》专门对参与核对部门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目前,与市核对中心有数据交换的部门涉及公安、工商、人社、地税、公积金、住房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建立核对信息对接交换机制。
(三)关于核对工作方法。《办法》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对工作由县区核对机构承担;有跨县区核对需求的,由县区核对机构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同时,根据核对信息化建设水平,梳理出三种核对模式,包括核对系统自动比对、部门数据交换比对、参与部门反向比对,并对核对模式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