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为便于各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更好理解该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27号)等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解决“不敢共享”、“不愿共享”、“不会共享”等问题,市政府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定义和分类,提出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原则,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责任,明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和义务,对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市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视,改变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无据可依”的历史,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政务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掘政务信息资源应用潜力,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引领带动全市大数据创新应用,全面释放数据红利,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附则,共二十七条。
(一)总则
一是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定义。二是强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的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完善机制、保障安全。三是明确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责任分工。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办法》对目录编制和更新做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各县区(管委会)、各政务部门分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目录。二是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要求。
(三)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一是按照共享类型,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并强调指出,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二是对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的共享及目录编制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办法》对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强调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全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二是要求各政务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须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连云港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该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五)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办法》对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行为。一是明确了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渠道、方式:提供部门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等方式提供共享信息;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或向提供部门申请共享信息。二是为了减轻社会公众负担,《办法》强调,凡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三是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提供部门所提供共享信息的质量要求;同时,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使用部门使用共享信息的行为做了规范。四是建立了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
(六)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为了扎实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监督与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每年对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二是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情况进行考核。四是建立统一备案制度,各政务部门申请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时,应及时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全口径备案。五是明确了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