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为更好理解《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切实做好全市校车使用管理工作,现就《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基本确立了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为校车运营的责任主体,有关校车使用许可管理机制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2012年9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校车管理的现状,按照法定程序,市政府于2017年7月19日正式印发了《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对于各县区、各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共有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对法律法规依据、校车的定义、校车接送对象、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理、经费以及学校(幼儿园)设点布局等提出要求;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从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程序、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校车的标准、校车标牌发放及回收、校车使用许可吊销、校车通行安全等方面规范了校车使用和驾驶许可核定的流程;第十四条至二十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校车服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乘坐人申请和权利进一步细化;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市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和徐圩新区所在地学校的校车安全监管、校车使用许可以及实施日期提出了要求。
三、工作落实
校车定义:《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指出,连云港市标准校车,是指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车辆既要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具备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校车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办理。
随车照管人员:校车运载学生时,要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幼儿校车上核载幼儿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2名随车照管人员;大于等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3名随车照管人员。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上核载学生数大于等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2名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行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