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为了便于各责任主体和相关监管部门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
我市的文物事业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建设、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旅游发展等活动,对文物保护工作构成巨大压力,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需要从法制层面上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主要意义
《办法》在科学总结我市近年来文物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围绕当前文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解决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管理机制障碍,提出了一些措施。
《办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市对文物工作的高度重视,强化了“文物保护也是政绩”的理念,对于健全完善文物工作责任体系,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全面提升文物事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不作法典化立法,简化内容,取消草案的章节设置,直接以条文开篇,共有39个条文。
(二)适用范围部分,从地方大文化建设的高度出发,扩展文物保护的范围,引入文化遗存的概念。凡是与本市文化建设有关的文化遗存,不管是否已经被认定为文物,都可以纳入本地区文物保护的范围。
(三)文物保护体现社会参与原则,倡导、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对文博事业进行捐赠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巡查报告制度、认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文物保护表彰和奖励制度,明确文物保护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五)细化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原址保护、文物工程的操作规程,着重强调较大型建设项目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衔接。
(六)丰富文物合理利用的内容,拓展文物旅游、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范围,探索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模式。
(七)对违反《办法》相关条文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细化,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