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7〕3号),为便于各责任部门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根据文件精神,2016年5月我市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6〕57号),要求至2016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用于政府部门共享、交换涉企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到2016年10月,我市建成并开通了供各县区、各部门应用的涉企信息共享与交换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可以实现证照信息互联共享。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登录不及时、数据上传不全等不少问题。为解决企业信息归集难题,规范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交换,我市制定出台了本《办法》。《办法》可以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保证数据归集的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能够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促进监管效能提高,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办法》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交换,以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范运行,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的建立,真正实现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办法》用于规范涉企行政机关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使用和管理的市场主体各类信息,包括因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存储、整理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许可、处罚、确认、备案登记等信息。
三、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主要作用
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既是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手段、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部门间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的协同监管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化支撑载体。没有信息归集共享,就谈不上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整个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而信息归集共享是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得以应用的核心和关键。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升了跨系统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实现部门间协同监管职责,是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支撑体系和部门协同监管的管理平台。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信息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做出规定。《办法》同时还就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做出了“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规定。《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目的依据;二是归集内容,明确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范围;三是归集路径;四是各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应用职责;五是记于企业名下的企业信息的应用;六是加强组织、制度保障。
五、《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信息归集的路径
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共享机制,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归集路径采取了“同级部门横向(平行)推送、部门系统纵向流转、市场主体一码归集”的方法,将涉企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后,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反馈至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当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时,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涉企信息传递至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记录相关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推送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关于信息归集规范
根据《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收集公示实施方案》,围绕强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规范化应用,《办法》规定和明确了各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一是工商部门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用户管理,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以及由部门应用上述系统交换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二是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将应当公示的本部门涉企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并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涉企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涉企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交换工作。三是在信息归集工作中,坚持“一企一码”。利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的特点,建立起各部门存量信息、增量信息与法人库信息的联通,为涉企信息全面记于企业名下创造条件。
(三)关于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据此《办法》规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主要负责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全市市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等重大问题。在市工商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求,以及平台日常应用情况的检查、管理。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上传、下载有关许可、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并根据部门职责和《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四)关于信息归集公示内容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有关文件精神,《办法》规定了需要归集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为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办法》对相关信息收集与推送以及获取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的联动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逐步实现许可及监管同步的证照衔接、联动监管、执法协作的协同监管模式,很好地支撑了事中事后监管。
(五)关于信息的归集应用
涉企信息归集后的应用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完善社会共治;二是开放企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便于开发市场化的信用产品;三是在政府部门间全量共享,实现联动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从而提高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水平。
(六)关于信息的使用管理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管理。未经信息提供单位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商业用途等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