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进一步规范购房融资行为 严禁首付融资
发布时间:2017-11-22 09:12 信息来源:连网 阅读次数: 字号:【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对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直以来,很多炒房客的首付资金都是通过银行的首付贷款、消费贷款、开发商垫付等各种形式来获得的,此次严禁首付融资将有利于防止炒房客借助资金杠杆进行房市炒作。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上述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的授信。此外,对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将列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行为将依法录入征信系统。

在房地产交易反洗钱方面,我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如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