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还能申请吗?”自我市今年3月对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后,不少职工对政策调整的个别内容仍“摸不着头脑”。昨日,记者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职工咨询量较大的异地贷款问题,做进一步梳理解答。
2015年底我市正式落地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以来,很多职工通过该业务实现了返乡置业梦,也有很多职工在我市公积金的积极配合下,在工作地实现了公积金贷款购房计划。但是,随着公积金资金紧张局面的持续,同时为了发挥公积金制度在抑制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该中心今年3月对贷款和提取政策作出调整,收紧或暂停部分业务。
其中,对于异地贷款业务,该中心作了相应调整。该中心政策规划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该中心相关政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账等材料,查验真实无误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贷款的额度参照本地标准执行,目前我市单方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据了解,如果夫妻一方在我市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且双方都正常缴存,可按双方申请贷款额度;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存公积金,且双方正常缴存,也可按双方申请贷款额度。
但是,根据该中心最新的贷款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二套住房及以上或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因此,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业务在我市购房,也同样需满足“首套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等条件,同时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按照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账等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本提供异地购房合同等材料,并提供本市房产做抵押,在我市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暂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