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降低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依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结合市区近两年来新农合运行和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2015-2016年因病住院参合人员的部分医疗费用进行第二次补偿。为顺利开展二次补偿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二次补偿原则
新农合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群众进行的再次补偿,是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而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有助于新农合基金的充分合理使用,有助于提高住院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水平,减轻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使参合人员最大程度受益。二次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二次补偿,使市区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二、二次补偿内容
(一)二次补偿的对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住院发票记载的出院日期为准),参合患者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当年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且已完成新农合补偿结算的参合人员。
(二)二次补偿的计算及限额:二次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计算:以符合条件参合人员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基数,补偿比例为可用于二次补偿基金与所有符合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的比(比例采取进位法保留2位数)。每名参合人员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年度封顶线。
计算公式:
(三)二次补偿时间: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二次补偿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在保证基金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二次补偿手续,方便参合人员及时获得补偿。
(一)市农保中心负责核定市区享受二次补偿的人员名单、个人自付金额(医疗总费用扣除新农合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等补偿后的费用)和二次补偿金额,并将二次补偿费用信息登记表发到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委会,上墙张贴进行公示。确定并公布二次补偿工作日程。
(二)各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举报的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合管办及时公布二次补偿基金、个人自付总费用和二次补偿比例,并将二次补偿明细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市农保中心基金账户。
(四)各区以村为单位,协调各村委会通知符合二次补偿参合人员按照二次补偿工作日程表集中到市农保中心办理二次补偿领取手续。
(五)参合人员领取二次补偿金时,须携带新农合卡或居民健康卡,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本人领取的,须提交患者本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代领委托书;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主页和本人登记页的复印件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死亡人员由直系家属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死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复印件1份。患者或家属须在领取二次补偿时签字、盖指模并如实留存联系电话号码。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广泛宣传。此次二次补偿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工作内容繁琐,数据的准确率要求较高,二次补偿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参合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影响到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二次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及时与各乡村沟通协调,通过召开乡村干部和村医会议、村广播和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做到应补尽补。要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工作方案,安排足够人员和设备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二次补偿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一是各乡村要将二次补偿对象造册登记,扎实做好二次补偿的宣传公示等基础工作;二是掌握时间要求,各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补偿人员的通知和调查,并将汇总表上报市农保中心;三是抓好二次补偿监督工作,各区将二次补偿人员名单和补偿金额在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农保中心要认真进行数据筛查和分析测算,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二次补偿工作,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参合群众手中,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将各项凭证、报表审核归档。各区及时对群众监督举报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