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三类对象可享创业就业财税新政“红包”
发布时间:2016-09-27 15: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对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所得税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时间:2015年至2017年。

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二)减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减免政府性基金

通常情况下,上述小微企业暂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不用缴纳。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号)。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苏财综[2015]2号)。

4、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门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房屋登记费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新兽药审批费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拖拉机行驶证费15.拖拉机登记证费16.拖拉机驾驶证费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中药品种保护费38.新药审批费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09〕69号)。

二、对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苏财税[2016]11号,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起。)

(一)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方面: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营改增试点过渡期40个项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生活服务业有20项: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等门票收入。(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