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笔者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个人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的“60%至300%”
本次改革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基本养老金待遇两部分组成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把基本养老金支付到个人的银行账户里,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到基本养老金,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防止出现拖欠现象。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后,退休工作人员的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国家对于本次改革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此外,改革后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的,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