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创业明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22 09:5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型城市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84号)精神,发挥创业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创业人员。

二、评选对象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失业人员;

(二)不等不靠、自主创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

(四)帮助和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大学生村官;

(五)离岗创业带动就业、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七)其他在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竞争就业意识,有创业的精神和行为;

(三)所创办企业能促进城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作用。原则上吸纳失业人员不少于100人或所办企业年营业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突破。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和谐;

(四)所创办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名度,企业稳定经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五)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个人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四、评选数量及享受待遇

市创业明星选拔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10名。入选的市创业明星,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连云港市创业明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五、评选程序

市创业明星推荐和选拔工作由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

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组织推荐各类创业明星候选人,其中各县、区推荐不少于2名,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在职能范围内推荐市创业明星1-2名,并填报《连云港市创业明星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县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东中西示范区党群工作部)同意或经市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在全面比较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所有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从中评选出创业明星10名。

(三)综合考核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综合考核创业明星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遵纪守法等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和个人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经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六、管理机制

(一)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经考核,凡以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手段入选市创业明星者,或丧失、违背创业明星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市创业明星荣誉,收回证书及奖励。

(二)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创业明星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他们创业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市创业明星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

七、经费来源

市创业明星评选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预算。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