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9-28 19:34 阅读次数: 字号:【

时间:2017年9月28日下午4点40分

地点:连云港发布演播厅

主持人:市物价局副局长万兴军

发布人: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丁元奎,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李保国,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处长张金保

发布议题: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通报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情况;通报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核定情况

 

万兴军:各位新闻界、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连云港市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发布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二是通报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情况;三是通报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核定情况。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参加发布会的人员,他们是: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丁元奎,服务价格处处长李保国,工农产品价格处处长张金保,我是市物价局副局长万兴军。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交通台)、连云港发布、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7家媒体的记者朋友,在此表示欢迎。

首先,请丁局长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通知》。

丁元奎: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你们好,2017年国庆、中秋佳节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向各县区政府、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下发了通知,下面为大家介绍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是强化市场价格综合调控。《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连云港市2017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连政办发〔2017〕84号)的要求,协调组织好两节期间市场粮油、蔬菜、肉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调运工作。要根据节日消费需求,适时向市场投放蔬菜、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发挥平价商店、粮油储备、绿色通道等政策效应,确保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供应充足。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发放价格补贴,切实兜住“底线民生”。

二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通知》强调,要强化重点行业、重要品种的价格监测调查分析,密切关注粮、油、肉、蛋、奶、食盐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动态,特别是要强化两节需求旺盛的月饼、旅游消费、交通运输、商贸餐饮、住宿等市场价格情况。做好涉价舆情的监测预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商品与服务价格,定期开展价格监测。对发现的市场价格异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市场执法检查。《通知》指出,根据节日期间市场消费特点,要重点加强对旅游、交通、零售等领域的监管,切实防止天价餐饮、天价购物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交通出行方面,加强对长途客运、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检查和巡查;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大对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与服务价格的检查力度。在涉旅消费方面,重点加强对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停车、门票、休闲娱乐及旅行社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旅游餐饮不明码标价、消费欺诈等行为。在市场消费方面,重点强化对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等场所的监管,规范打击不明码标价、虚假促销、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是做好舆情引导与应对工作。《通知》要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及时发布民生主副食品等价格信息,努力为群众生活购物提供信息支持。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谣言,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严防涉价谣言引发突发事件。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畅通群众价格举报诉求渠道,根据节日工作需要,安排专人值守,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万兴军:下面,请李处长通报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情况。

李保国: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年8月份,我们市物价局联合市住房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连价服〔2017〕94号),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

首先,介绍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底,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房地产监管工作,明确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抑制房地产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年初,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集物价、住房、国土等部门要求出台相应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一年多来,房地产市场升温向更多城市和地区蔓延,从一、二线城市快速向三、四线城市蔓延。从我市情况看,去年10月份以来,市区部分板块因为地理位置优越,教育、医疗、交通等综合配套优质,土地供应较少等综合因素,造成百姓入市预期强烈,加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贴占比攀升拉动了县域购房人群进城置业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区域房价涨幅过大、涨势过猛、冷热不均。

鉴于此,今年3月份,我局组织专题调研组赴淮安、无锡等市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情况开展调研。并对全省除我市以外的12个市房价调控政策进行深入的了解,按照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文件储备的相关工作。经与市住房局多次沟通会商,并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物价、住房两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通知》。

下面,介绍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二是备案程序。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具体为:开发企业向市物价局提交《连云港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电子版,市物价局根据备案楼盘信息向市住房局发送《连云港市区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电子版,市住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子版反馈至市物价局,作为市物价局销售价格备案的参考依据之一。市物价局根据相关信息指导开发企业完善《连云港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制定《连云港市区商品房“一房一价”价目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至市物价局,同时提交《价格信用承诺书》。市物价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开发企业备案均价及“一房一价”价格,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开发企业重新修改。

三是相关要求。市物价局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和历次申报的销售价格等因素指导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同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在售房源网签率超过70%且有客观原因确需调高的,按规定重新备案。

四是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成立市物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会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商品房价格的相关决策和指示,维持商品房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研究解决价格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楼盘的价格备案给予行政指导。

五是明码标价和“一价清”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价格,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其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同一预(销)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不高于备案价格的销售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备案价格是销售的最高价格,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公示的单套销售价格。

六是部门间协同配合。市物价局、市住房局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工作。市物价局将引导企业合理申报销售价格,对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同时按相关规定报送市信用管理机构,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市住房局将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局列入本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七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盘执行本通知规定。

下面,介绍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本文件已于8月7日印发之日起公布执行,并在物价局网站予以公布,开发企业可登陆我局网站进行浏览下载。我局与市住房局于8月18日上午对市区90余家开发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政策培训。新政实施一个多月来,已对9家开发企业的楼盘实行了销售价格备案。

为了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由市住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8月26日至9月30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联合集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和中介行为“双随机”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万兴军:下面,请张处长通报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以及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核定情况。

张金保: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连价工〔2015〕188号),就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此项收费的有关情况:

一、建筑垃圾的范围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收费对象

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的,均应按规定向连云港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按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较之前下调0.2元/平方米;道路、水利、管网等施工工程项目按4.5元/吨计征,较之前下调0.5元/吨。相关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自行回填,促进垃圾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张金保:近日,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正式核定市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连价工〔2017〕101号),下面,我重点从三个方面向大家解读一下:

一、出台背景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中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是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充换电收费可采取收取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电池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原则确定其标准,有关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电费。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市物价局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情况,出台了服务价格标准。

二、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包含电费和服务费)。纯电动客车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为1.54元/千瓦时;因目前暂无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运行,为鼓励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发展,继续维持原定充电设施服务最高价格1.4元/千瓦时。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充电服务价格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电费,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价格公示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赣榆区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标准。

万兴军: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