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市县区联动,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镇教育布局和城乡学龄人口的变化,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发展做出整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确保本地区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2.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及适龄儿童居住情况,遵循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三者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公办学校确保施教区内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不得跨施教区招生;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以任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考级证书选拔新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执行,严格遵守招生秩序和纪律。
学校要加强招生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与统计工作。从今年起,各校要对新生入学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户籍、拆迁协议等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学段跟踪研究,为调研分析和招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橱窗、网站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招生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要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妥善安排留守儿童入学,建立入学档案,确保留守儿童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三残”儿童视情况可以安排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工作职责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招生纳入计划,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指导幼儿园结合办园规模和规定班额自主招生。在保证基本需求和多样化服务的前提下,各县区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进行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试点,逐步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民办幼儿园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按照就近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道路、河流、桥梁等自然物为参照,科学划定或调整施教区,制订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学区化办学试点工作。对于热点学校的施教区划分,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和生源情况,在招生规模不缩减的前提下,按照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要求,逐步实行标准班额办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须报县区政府批准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3.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施教区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城区公办学校不得面向城区以外的乡镇招生。所有公办中小学不得接收借读生、复读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有关的费用。具备办学资质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的民办学校,应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计划和录取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就近入园;要统筹安排外出务工人员子女返连就读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控辍”工作机制,提高“控辍”工作成效。
三、招生办法
1.幼儿入园报名时间为5—6月,具体日期由各县区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幼儿入园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户籍证明、预防接种证、入园健康检查表等到幼儿园登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根据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填报信息,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和调控幼儿学籍变更。各幼儿园须严格按年龄招生,小班招收3—4岁幼儿(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招收4—5岁幼儿(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招收5—6岁幼儿(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
2.小学招生实行“预报名”核查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小学要提前对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采集,尤其要将留守儿童、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和“三残”儿童登记在内。招生学校要将适龄儿童入学名单公布到村组(社区),请村组(社区)干部和村民(居民)帮助学校核对,凡有遗漏的,立即补齐。在此基础上,提前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便于适龄儿童做好入学准备。
3.小学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报名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件、《爱满家园》手册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所在片区学校审核同意并登记。
4.初中实行无缝对接的招生制度。小学和初中校长是做好“小升初”招生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初中校长要组织专人深入施教区各小学了解毕业生及其家庭情况,对照名单,核准人数,对可能辍学者,要提前采取帮扶措施。乡镇小学校长要组织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的毕业生名册和《连云港市2016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送达对接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
5.本市户籍学生“小升初”报名时,须携带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册等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初中办理入学手续。在外省、市、县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于6月20日—7月5日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局基教科报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6.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若到流入地城区(县城)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于6月20日—7月5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基教科申请就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中小学的布局状况统筹安排入学;若到流入地乡镇公办中小学就读,可直接向就读学校申请,学校不得拒收,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在公办学校有一个学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携带户口簿、公安机关签发并采集录入信息的有效居住证、与居住证住址相符的合法租房契约、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近期税票)、小学毕业证书、素质报告册办理入学手续。
各县区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并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区域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7.对引进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持有人和在连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其适龄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就读。
8.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联〔2015〕1号)的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9.积极探索学区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教育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全面改薄”和村小质量提升工程,鼓励县区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学区制管理的改革试点,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
四、保障机制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指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在履行各项工作程序后公布方案,确保招生政策落到实处。各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今年的招生工作。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于9月15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注册统计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9月30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附:
连云港市2016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县(区)学校
全国学籍号学籍辅号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户口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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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 所在地 |
区街 镇(乡)村 |
(二寸照片) 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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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地址(无房产证家庭填实际住址) |
区街 镇(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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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 |
房产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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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情况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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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评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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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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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录取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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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父母或本人户口不在本市(县、区)的,需填写省、市(县、区)名称。
2.户口类型指“常住”或“暂住”。
3.监护人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4.所填信息用于网上核实,请准确填写。
填表人: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