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苏发〔2016〕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苏民安〔2016〕11号)、《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退役士兵政治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特别能吃苦,在单位建设中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接收安置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全力落实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
此次下达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是刚性任务,各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各相关民政部门要根据分解的计划安排,主动与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宣传安置政策,争取接收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力争每一个计划都能落到实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可以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税收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依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好每一个岗位安置计划。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落实“阳光安置”办法,实行“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指标、安置程序、积分成绩、名次排序、选岗过程、安置结果”八公开,进一步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入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接收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的,由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