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公民从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登记
二、办理机构
连云港市民政局
三、办理地址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2楼)
四、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办理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与儿童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
七、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 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