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17-09-05 10:23 信息来源:地税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务事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