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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档案转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02 11:2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需提供:1、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需装订成册,内容完整齐全);2、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退工登记审批表》一份;5、《失业人员退工登记表》每人一份。


受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十八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0]192号)第六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缴费满1年后,每满半年享受1个月,但最长超过24个月。”


受理条件: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办理过退工备案和社会保障减少的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障科及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承诺时限:10自然日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