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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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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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有连云港特色的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为保证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由市里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再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省定奖励扶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市定奖励扶助对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2号)关于“在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的要求,市决定在农村居民中,对年满50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且符合省定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第一项规定的,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程序
(一)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5、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资格注销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3、县(区)人口计生委(局)审批,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来源渠道。
1、省定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县、区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其中,2005年省财政对灌云县补助100%;对赣榆、东海、灌南三县各补助80%,其余20%部分由各县财政承担。对省财政没有专项补助的城区,2005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各补助50%,其余50%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2、市扩大范围对象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赣榆、东海、灌云、灌南等四县由县财政承担;2005年对城区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
另外,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全市统一发放方式。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含市、县、区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委托农村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范围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或5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
五、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4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制定连云港市《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8月15日-8月30日)为建立奖励扶助工作机构和动员培训阶级。市、县、区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动员,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和对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8月31日-9月30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并将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专用储蓄存折,保证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五阶段(10月21日-11月5日)为总结评估阶段。各级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修正有关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县、区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二)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局)于每年5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把奖励扶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12月20日前对当年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 -
六、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二)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县、区要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情况、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确立情况、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资金(含配套奖金)安排计划于8月30日前报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确实了解国家和我省、我市的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市、县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要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四)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年内各县、区都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求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