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备案表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职业身份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其他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城市街道、档案存放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生就业协议、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等证明材料;
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应当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并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须提供由原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的证明;
6、申请人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
(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最高学历证书;
(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
(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当年度代课表、近期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学历证、暂住证、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提出详细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书面承诺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