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6]27号)和连民优[1998]10号等文件规定,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自然增长机制正常运转,依据我市2015年有关数据进行测算,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执行自然增长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参战、参试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执行国家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其中,100元为中央财政增加,200元为地方财政增加),凡战争年代立功的在乡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金标准分别为: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老复员军人遗孀的生活补助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
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40元,达41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负担50%。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25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负担50%。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