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切实解决好商标注册评审监管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28 16:3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在商标注册方面,《通知》指出,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在商标评审工作方面,《通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规定了三种情形。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关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限,《通知》指出,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在商标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