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申请条件分别是什么?
目前市区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低保、特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类型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等。
申请条件如下:
(1)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申请对象:市区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910元;
4.车辆标准:营运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且价格低于3万元;
5.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低于2万元。
(2)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对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2.住房困难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为无房;
3.收入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600元;
4.车辆标准:机动车辆不超过2辆,且总价格低于12万元;
5.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
(3)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对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2.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600元;
4.车辆标准: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且价格低于6万元;
5.工商注册标准:工商注册资金低于20万元。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保障性住房申请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两轮公示”制度。申请人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通过复核的申请人进行最终核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车辆及工商注册信息按有关规定核查。
申请公租房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后,统一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表格领取、资料提交可咨询工作单位所在区的住房保障部门。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从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4)在本市市区已经领取征收补偿金或已签订安置房合同的;
(5)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其他规定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