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日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2016年10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为了让全省开展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中小学校及有意向应聘教师工作的人员更好地了解新进教师公开招聘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教师岗位的特点,现在对《意见》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意见》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新进事业编制教师的招聘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新进教师招聘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全面覆盖、统一规范原则。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领导干部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中小学校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坚持按岗招聘、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中小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空编情况,按照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择优聘用。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公正公开,择优聘用。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三、《意见》规定了哪些招聘条件?
答:各地制定的教师招聘条件中,应包括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持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基本学历条件。各地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实际,适当提高学历要求。
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的工作程序方面,《意见》中的哪些规定需要特别注意?
答:1.报名截止时间距离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开招聘原则上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笔试和面试前均应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先笔试再面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先面试再笔试。考试内容要依据教师专业标准,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分学段、学科测试。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且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所占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卷面总分值的60%。面试可采用试讲、说课、专业技能测试、综合能力考察等多种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教育教学水平、心理素质、语言表达、协调应变能力、仪表举止、爱好特长等综合素质。面试组织单位应制定面试方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面试评委应以具有资格的同行专家为主。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1:3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该比例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因放弃面试等造成空额的,在本岗位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采取先面试后笔试考核方式的,进入笔试范围的人员比例、递补等原则参照先笔试后面试考核方式。
要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合理确定笔试、面试等各项考试成绩比例和考试合格线。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笔试成绩合格线不得低于笔试总分的50%;面试成绩合格线不得低于面试总分的60%;如有其他考试的,合格线不得低于该项考试总分的50%。
4.新聘用人员须与拟聘用单位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未在招聘公告明确的期限内与拟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应届毕业生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公告中未规定毕业时间的,须在发布招聘公告当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否则按不符合报名条件处理。聘用人员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五、《意见》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1.坚持以县为主的公开招聘办法,各设区市要积极推行全市统一笔试、县(市、区)统一面试的公开招聘办法。各地组织统一招聘时,如不同学校的同性质岗位合并招聘,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招聘的单位、人数,以及拟聘人员的选岗办法,并且要控制同一岗位的招聘总人数,保障同一岗位的面试评委是同一组人、面试工作在同一天完成。
2.公开招聘教师,应科学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在民族、性别、身高、毕业院校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岗位确有需要并经招聘公告核准部门同意的除外)。
3.各地应将师范生作为中小学教师补充的主要来源,同时鼓励综合性大学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非师范生聘用为中小学教师后必须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无教育实习经历的必须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教育实习。
4.对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紧缺专业人才,公告发布后,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组织招生培养的乡村教师、免费师范生等,按相关文件确定的方式组织招聘。
5.要充分发挥学校用人主体的作用,调动学校的积极性,按规定聘请一部分招聘学校的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参与考试考核工作。经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有条件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面试或考核等工作。
6.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招聘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博士研究生等人才的岗位,可按相关规定明确年龄要求。对已聘用在省内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达5年及以上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报考年龄(不超过5年)。
在纪律监督方面,《意见》要求实行回避原则,应聘人员与应聘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与该校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教师岗位。同时要求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内部招聘、人情招聘、内定名单、依人画像等。
在组织领导方面,《意见》强调,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聘用的前提条件。对私自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的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