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理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
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是指:
(1)夫妻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
(2)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生育后又多生育一个孩子的。
(3)已合法生育过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对于上述三类情形,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