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1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6项(见附表)。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停止审批相关事项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等5项事项进行审批,不再对“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事项进行初审,不得自行给予过渡期、暂缓执行或变相继续审批。
二、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及服务指南
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决定》要求落实到位。
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切实抓好本系统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于3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