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个体经营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办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首次涉税事项时,应至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办理信息确认,并签订三方协议,办理税种认定、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等涉税事宜。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