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7-01-14 16: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1.5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简介

(一)业务描述

受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和资料提交事宜。

(二)申请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5、核销《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6、《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二、办理流程

(一)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1、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须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

3、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存货及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对其清算所得进行所得税申报。

5、办结稽查、纳税评估、违法违章未结事宜,并结清应缴未缴的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清多缴税款。

6、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7、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二)申请。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如实填写后,连同附报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三)受理、审核。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申核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是否完整准确,递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若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税务清算。递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审核无误,转相关部门进行税务清算。

(五)核准。税务清算及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承诺时限

30天。

四、友情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