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资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居民企业。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