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发布时间:2017-09-05 10:3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非税务部门表单)。

(八)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九)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核对资料,录入变更信息。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