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非税务部门表单)。
(八)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非税务部门表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九)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核对资料,录入变更信息。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