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