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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6 11:0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现对其生活补助费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苏州地区六十年代初精减老职工情况的调查报告〉》(苏政发[1981]77号)规定,六十年代初从全民或集体企业精减退职已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职工。

二、调整标准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调整增加50元,即原为城镇户口的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户口的200元。

三、经费渠道

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四、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规定,已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其救济费可按上述标准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