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苏人社发[2011]2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到60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二、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凭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死者家属、亲友来连办理丧事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都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加1000元。
四、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