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程序
事项名称 |
婚姻状况公证 |
事项类别 |
行政服务 |
事项内容 |
未婚或未再婚公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证程序规则》、《江苏省公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事项条件 |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
数量及方式 |
根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公证书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受理机关:涉外公证统一由连云港市宿迁公证处受理,其他公证按管辖范围由相应公证处受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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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公证机构 |
事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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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法律效力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 |
事项收费 |
依据苏价费[2002]275号相关规定收取相关公证费用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