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17-05-31 17:4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事项名称

婚姻状况公证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事项内容

夫妻财产(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证程序规则》、《江苏省公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事项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数量及方式

根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公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2.已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件、证明材料;

3.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 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涉外公证统一由连云港市公证处受理,其他公证按管辖范围由相应公证处受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决定机关

公证机构

事项程序


时限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效力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

事项收费

依据苏价费[2002]275号相关规定收取相关公证费用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