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外网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企业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可以接受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根据需要,可以协助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培训,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条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公示监督机关委托或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为主的方法,实行分级公示与逐级申报。市级公示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县、区级公示要求及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规定。第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非评比达标的原则;
(四)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非终身制的原则。第九条公示机关对被公示的企业发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该证书是企业前两年信用状况的证明,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评价
第十条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二)近两年经济效益良好;
(三)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四)在前两个年度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省辖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市级以上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八)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被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注重守法经营,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信用(合同)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合同行为规范。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五)经营状况良好,效益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经营效益达到行业较好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七)信用状况通过综合测评。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通过公示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名单,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经信委、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环保、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法院、人民银行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综合信用测评,是指使用统一标准的测评系统,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依法注册的信用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测评并出具报告,企业可自主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公示条件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统一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根据情况需要在相关媒体或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申请参加省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可撤销其公示资格;若发现企业有一般违规行为,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现机关应报请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资格。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收回证书。
第十九条被撤销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第二十一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遗失公示证书的,企业应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第二十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改制的,属整建制改制,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属合并或分立,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区)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