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口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
因非婚生等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的,原则上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确需随父申报的,应提交能证明父子关系的证据材料。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2009年11月15日之后在我市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要通过连云港妇幼保健网的“出生证明鉴别”模块,对居民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真伪鉴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申报登记时,必须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在监护人一栏准确填写婴儿的父母姓名和关系。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