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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
基本情况 |
问题处理 |
下一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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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紫燕化学有限公司”(老板唐嘉生):1、将化工废料加在煤放在锅炉中燃烧;2、废料埋在厂区南侧放油桶的大棚地下,大棚东边围墙下面也有,五车间前面的水池旁地下也有;3、污水不处理,直接走下水道偷排,排入污水厂的全是污水加自来水稀释;2010年送了两部车子给灌云县环保局燕尾港分局(越野本田车,尾号005;雪佛兰轿车,尾号2806),环保局2014年又还给了企业。4、有政府人员在该单位拿工资。政府有包庇行为,投诉人举报,在当地遭到打击报复。 |
经查,连云港紫燕化学有限公司,有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016年5月,在化工集中区环保专项整治中,该公司被灌云县列为停产整治企业。目前处于停产整治状态。 1.化工废料燃烧及填埋的情况调查。灌云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8月5日夜22时30分进入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全面停产整改状态,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该公司曾于2016年4月25日因被举报焚烧固废编织袋且被查实,被县环保局处罚10万元(灌环罚字[2016]66号)。2016年4月26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6个疑似存在填埋固废的地点进行挖掘,经挖掘未发现举报人所讲的填埋固废。2016年8月5日夜22时30分至8月6日凌晨2时20分左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出的三个点位进行挖掘,在第一点位厂区南侧放油桶的大棚路边水沟东,挖掘出1小袋黑色物体,经现场确认是活性炭。据厂负责人介绍,活性炭用于污水处理末端脱色使用,因企业建设初期管理粗放,不慎被埋入地下,经称重为7.5公斤。第二点位大棚东围墙向南,第三点位冷却池和MVR蒸发析盐装置之间的空地,现场挖掘未发现固废填埋情况。 2.污水不处理,直接走下水道偷排等情况调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废水进入雨水管道污染河水的情况,也未发现偷排情况。该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因雨水排口偷排废水,被县环保局处罚10万元(灌环罚字[2014]54号)。2015年6月16日曾因雨水排口有油状废水流入园区河道,被县环保局处罚10万元(灌环罚字[2015]74号),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张晶、毛林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经执法人员多次检查,暂未发现“污水加自来水稀释”的情况存在。 3.车辆情况调查。经县纪委和临港产业区纪工委调查,临港环保分局确有公务借用企业车辆情况。2010年临港环保分局执法车辆紧张,分局10个人只有一辆执法用车管理100余家企业,又不能及时配车,因经常需要为企业办理环保许可手续,在分局车辆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就向紫燕化学公务借用苏GDU2806雪佛兰轿车。2014年4月,环保分局又借用紫燕化学苏GHB005本田越野车,时间不长,县环保局领导知情后,责令分局及时归还给了企业。2014年5月以后,管委会和县环保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加强环保分局执法力量投入,一次性配置增加到5辆执法车辆,以后临港分局未发生借用企业车辆情况。 4、政府人员在该单位拿工资情况调查。经县纪委和临港产业区纪工委调查,环保分局合同制人员徐新凯于2009年在紫燕化学工作,2012年3月到环保分局工作,2012年5月,县环保局与徐新凯签订了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经查阅企业工资发放原始记录,没有发现徐新凯在环保分局工作期间还在企业拿工资的情况。 5、关于反映政府有包庇行为,投诉人举报在当地遭到打击报复问题。为加强化工园区的环境管理,形成园区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氛围,管委会和环保部门一直鼓励群众参与环保工作,实行有奖举报,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公安机关未接到有关投诉人在当地遭到打击报复的警情,暂未发现政府有包庇行为。 6、该企业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将装危险废物纸板桶放在普通仓库中,未放在危废仓库中。现场已拍照取证进行立案查处。另经查阅企业环评、纳税及开票记录,邻碘苯甲酸甲酯项目年产20吨,2015年该企业产量达到45.1吨,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规定“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邻碘苯甲酸甲酯项目产能已增加125.5%,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1、灌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紫燕化学信访举报问题,迅速组织园区管委会、环保等部门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和处理。 2、园区管委会切实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要求和督促该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切实做好停产整治工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生产。 3、环保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灌环临责改字〔2016〕207 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县环保局于8月7日针对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废堆放不规范及邻碘苯甲酸甲酯项目产能发生重大变动等环境违法行为,向该公司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6〕103 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
1、责令连云港紫燕化学有限公司严格执行环评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加以整改;要加快停产整治问题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坚决不予复产验收,并视情依法停业关闭。 2、由县环保部门进一步依法加大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处罚到位;同时加强对该企业的后续监管,一旦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3、由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及临港产业区分局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对该企业加大监管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增强环保意识,严格守法经营。 4、要求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严格加强纪律制度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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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双店镇梁圩村“沪尼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渗坑大量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前期环保部门已处理,近期偷偷生产;“东宝化工厂”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厂外。 |
现场检查发现:东海县沪尼化工有限公司项目于2003年12月建成,生产饲料级磷酸氢钙,于2012年4月停产后,已拆除生产设备,场地空置废弃;东海县东宝化工厂2015年倒闭,现场检查时没有生产迹象;塑料加工厂位于东宝化工厂院内,主要从事废旧尼龙袋清洗加工,已于2016年7月被东海县多部门联合执法断电停产。 |
东海县已责令东宝化工厂拆除生产设施,并予以断电;责令塑料颗粒加工厂拆除生产设备。 |
东海县环保部门将做好环境后督察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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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曹林村一家塑料颗粒厂(厂主是张建高)废水未经处理经明渠排放厂北边的稻田里。前期向东海县环保部门反映过,当地环保部门没有有效处理。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塑料颗粒厂为东海县牛山镇天赐塑料制品厂,2008年4月获批环评手续,2009年7月初建成投产,2009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 东海县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厂区西侧新上一条废旧塑料袋制粒项目生产线,与环评审批文件不相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由管道排放至厂区北侧的高新区工业污水管网,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现象。 |
针对该厂存在批建不符和废水直排现象,8月6日,东海县环保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东环责改字[2016]第N080601号),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予断电,要求立即拆除塑料颗粒项目生产线,立即封堵厂区废水外排口,现存厂区的废水不得外排并妥善处理。8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6]第N080801号)拟罚款2万元。 |
东海县将安排县环保局继续跟踪监管,督促企业将批件不符的生产线拆除到位,要求企业严格按环评审批要求整改到位,规范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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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小河埃村“金中韩肥业”烟囱冒黑烟,污水排到村里河道污染河水。厂区和金山镇小河埃村小学相邻,影响小学生身体健康。 |
8月6日上午,赣榆区环保部门联合金山镇政府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废气,锅炉配有旋风除尘器;产品为尿素、磷酸乙胺、钾肥等搅拌加温造成的颗粒肥,整个生产过程为物理加工过程,无废水产生。但厂区管理混乱,厂区堆放较多使用过的肥料袋,因雨水冲洗,部分冲洗水流到厂西的大沟内。该公司复混废料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该公司生产车间距离西侧小河埃小学东围墙100米,离教学楼约300米。生产车间距离西侧住户约80米。东侧、南侧、北侧均为农田。环境监测部门对公司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监测。 |
赣榆区环保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环责改字〔2016〕75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对该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环罚告字〔2016〕15号),拟罚款11万元。 |
区环保部门与金山镇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特别是针对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对企业周边学校、居民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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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西弯村西面东西路3家企业建设厂房,无审批手续。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3家企业为赣马镇世亮米厂、赣马镇丰收米厂及谭道栋浴池,原在左庄村,因位于铁路红线拆迁范围,需进行拆迁。但因不符合铁路安置政策,该3家企业拒绝签订拆迁协议,阻碍铁路施工,并提出要求进行安置,继续建厂经营。为化解矛盾,推动铁路建设进度,赣马镇政府和赣马镇铁路建设指挥部向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请示给予3家企业安置,经上级部门同意,赣马镇政府在西湾村西协调安置用地约28亩。目前2家米厂已建成并经营,谭道栋浴池正在建设中。三家均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属违法建设。 |
8月6日上午,赣榆区住建局规划监察大队现场对丰收米厂和世亮米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建监改字〔2016〕第38、39号),要求两家企业限期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对个人建设的浴池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赣住建停字〔2016〕第6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接受处理。区环保局要求3家企业补办相关环保手续。 |
赣榆区将加大对3家企业执法整改工作,同时督促企业尽快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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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达德电容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电动车电池。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企业为连云港达德电源有限公司,位于塔山镇工业路16号,该企业有营业执照,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未办理生产许可证。 |
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该企业297个蓄电池进行了扣押,对290个半成品蓄电池进行了就地封存。 |
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调查情况,案件情节,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责令当事人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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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易和石英加工厂”负责人段晓文投诉东海县环保局伪造对该厂的行政处罚卷宗(东环罚字2014第NO92201号)。 |
经核实:2014年8月26日,东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易和石英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熔融石英建设项目未依据“三同时”的规定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局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厂上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同时,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还对该厂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段晓文承认其工厂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同日,县环保局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东环责改字〔2014〕第NO82601号),并送达给信访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熔融石英块建设项目的生产,尽快到县环保局补办有关手续,并将具体改正情况于2014年9月5日前书面报告环保局。2014年8月27日,县环保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同日,县环保局向举报人送达东环罚告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第NO82701号),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拟对其处罚的种类及依据以及信访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14年9月22日,县环保局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4〕第N092201号),对该厂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举报人送达,举报人已经按要求缴纳了5000元罚款。 针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后经县环保局调查,该厂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该违法行为不存在,县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16年4月12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4〕第N092201号),并将罚款及利息予以返还信访人。 举报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海县人民政府已经驳回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公安、检察机关均未受理。 |
关于举报人投诉东海县环保局伪造对该厂的行政处罚卷宗(东环罚字〔2014〕第N092201号)一事。经调查: 首先,从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看,该两份笔录均系一次性打印形成,行文清晰、完整,应无编造的可能。 其次,从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看,该两份笔录每一页尾部都有段晓文的亲笔签名,且段晓文对笔录内容审阅后签署的确认意见均为“以上情况属实”。 关于该案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举报人的问题。虽然举报人段晓文早前曾否认其本人收到上述三份文书,但卷宗中证据充分表明,上述文书均由易和石英加工厂工作人员签收,并已经有效送达举报人。况且,信访人已经按照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4〕第N092201号)的要求缴纳了5000元罚款,也足以印证其收到了上述文书。 |
东海县将做好信访投诉的矛盾化解工作,与举报人加强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