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医保〔2016〕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有关规定,现就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
《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办法》和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参保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待遇核定
(一)发生单次工伤的,按照最终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待遇申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填写《连云港职工工伤保险待申报表》(附表1)、《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报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及鉴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单次工伤的,提供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多次工伤的,提供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向参保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工伤职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单位核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单、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工伤职工社保卡、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与身份证合一的复印件。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
五、其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基本权益,参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保单位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未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暂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待参保单位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予以核定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