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2、红字发票开具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