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含)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即可。
(二)单位纳税人,以及月内累计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
2、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
3、收款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单位公章印模原件。个人提供身份证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申报税款、开具发票。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