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17-09-05 10:45 信息来源:地税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5万元(含)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即可。

(二)单位纳税人,以及月内累计开具金额5万元以上的非单位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

2、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

3、收款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单位公章印模原件。个人提供身份证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申报税款、开具发票。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