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发票真伪鉴别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2、本机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供互联网络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4、提供自助办税终端、移动终端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税函〔2008〕948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