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作废发票。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苏地税规〔2011〕13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