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范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6〕11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东中西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连人社规发〔2014〕5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5〕3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2013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调整至2400元,2014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调整至2300元,2016年新招录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为2200元。
二、支付渠道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从失业保险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列支。
三、执行时间
2013年、2014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调资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录用时间。
四、其他
工资调整后取消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底考核奖励。从2016年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服务满一年工资标准增加100元。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