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市住房局印发了《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使用,是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单个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
方案要求,在申请使用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时,申请人应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资金账户余额,领取相关申请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公告;应当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属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的,应当依据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申请人还应将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前应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间对业主签字进行抽查,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公示照片等材料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维修资金使用核准证明。
申请人取得核准证明后,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单位进行施工。其中,单个项目维修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单位需在申请人的见证下将其施工的主要材料报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施工时,因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维修费用的,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预算金额10%或一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列支。
维修项目完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维修单位、相关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代表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各方代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价格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价备选库中抽取审价机构对维修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审价结果及分摊明细应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提出维修资金拨付申请。
方案还要求,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或相关单位自行承担。